征意!《福建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全文來了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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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福建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文件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大力推動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深化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提高輕微污染天氣的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強化福建生態云平臺等科技支撐,構建精細化大氣環境綜合治理體系,提升大氣治理能力現代化、智慧化水平。文件征意截止4月3日。
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聚焦新福建宏偉藍圖和“四個更大”等重要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以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為重點,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大力推動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深化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提高輕微污染天氣的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強化福建生態云平臺等科技支撐,構建精細化大氣環境綜合治理體系,提升大氣治理能力現代化、智慧化水平;遠近結合研究謀劃大氣污染防治路徑,扎實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綠色低碳轉型,強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強源頭防控,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藍天白云幸福感,高質量推進美麗中國先行示范省建設。
(二)目標指標
到2025年,設區市PM2.5平均濃度不高于20.0μg/m3,不發生重度污染;全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氮氧化物重點工程減排量較2020年分別完成1.52萬噸、1.10萬噸。
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產品綠色升級
(三)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
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原則上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關停后,新建項目方可投產。科學評估擬建項目,對產能已飽和的行業實行等量或減量替代原則;對產能尚未飽和的重點行業,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提高準入門檻。對能耗較高的新興產業項目引導應用綠色低碳技術,提高能效水平。(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嚴格控制鋼鐵產能增長。推行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逐步減少獨立熱軋企業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選產能;有序引導高爐—轉爐長流程煉鋼轉型為電爐短流程煉鋼。到2025年,短流程煉鋼產量占比達15%以上。(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有序調整優化重點行業產能結構
貫徹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強重點行業產能狀況分析預警和窗口指導,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實施水泥常態化錯峰生產,運用環保、能耗、安全、質量、技術等綜合標準體系,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一批污染物或溫室氣體排放不達標、能效和清潔生產水平低的落后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全面推進傳統產業集群綠色低碳化改造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龍巖等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依據轄區內產業集群制定制鞋、建陶、紡織、化工新材料、機械裝備、印刷電路板、家具等主要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嚴格項目審批,嚴防污染下鄉。針對現有產業集群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制定“一園一策”,按照“疏堵結合、分類施治”的原則,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加快泉惠石化工業園區、江陰港城經濟區、古雷石化工業區等片區集中供熱,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核電余熱供熱。對家具、汽修、機電等涂裝類產業集群,重點推進低(無)VOCs含量涂料替代,鼓勵建設集中噴涂中心。對制鞋、印刷等有機溶劑使用量大的企業,推進低(無)VOCs含量油墨、膠粘劑等替代,鼓勵建設廢棄溶劑容器集中回收處置中心。對活性炭使用量大的產業集群,積極統籌建設集中再生中心統一處理。(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制鞋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鼓勵制鞋行業推廣使用無溶劑聚氨酯熱熔膠、水性聚氨酯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加大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推廣力度。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工信廳、住建廳、公安廳、市場監管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龍頭企業。多措并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科技廳、工信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清潔低碳高效發展
(八)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27.4%,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35%左右。安全穩妥推進核電建設,加快漳州、寧德霞浦等核電基地建設,進一步優化全省電力結構布局。優化風能開發布局,加快開發海上風電資源;有序發展太陽能發電,支持戶用和工業園區、大型公共設施等屋頂太陽能光伏分布式發電,因地制宜推進“漁光互補”、漁上光伏等項目;開展風電和太陽能發電配置儲能需求研究和配建,提高其調節能力。持續增加天然氣生產供應,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完善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加強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嚴格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
抓好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動煤炭和新能源優化組合,加快煤炭減量步伐,“十四五”時期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增長。穩妥有序推廣煤改氣、煤改電工程,推進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鼓勵自備電廠轉為公用電廠。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并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生態環境廳、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積極推進燃煤鍋爐淘汰
各地要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加快熱力管網建設,依托電廠、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遠距離供熱示范,在無法集中供熱的區域研究發展長輸供熱項目,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燃油鍋爐和散煤。到2024年底,全省范圍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省范圍內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通過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實現轉型、升級、退出,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在用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全面改用電能等清潔能源或治理達到超低排放水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發改委、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
有序推進以電代煤,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安全穩妥推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實行清潔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園區(集群)集中供氣、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工信廳、發改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交通結構,大力發展綠色運輸體系
(十二)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
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水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船。探索將清潔運輸作為煤礦、鋼鐵、火電、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審核和監管重點。充分挖掘城市鐵路站場和線路資源,創新“外集內配”等生產生活物資公鐵聯運模式。到2025年,鐵路、水路貨運量比2020年分別增長30%和35%左右,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年均增長15%以上。福州、廈門等省內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鐵路、水路、封閉式皮帶廊道、新能源汽車運輸大宗貨物的比例力爭達到60%以上。推進環湄洲灣、環羅源灣、古雷石化園區等重點工業企業(園區)貨物運輸“公轉鐵”“公轉水”。(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最大程度發揮既有線路效能。加快鐵路干線瓶頸路段擴能改造,充分發揮向莆、興泉、衢寧等鐵路的貨運功能,加快構建港口后方鐵路通道,加強沿海港區與后方鐵路貨運通道銜接。重要港區在新建集裝箱、大宗干散貨作業區時,原則上同步規劃建設進港鐵路;擴大現有作業區鐵路運輸能力。加快寧德白馬港、漳州港尾鐵路支線和福州港口后方鐵路建設,加快寧德漳灣港、福州松下港前期工作。開展漳州古雷港區鐵路支線、廈門港接興泉鐵路和湄洲灣港接興泉鐵路港口后方通道前期研究。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區鐵路進港率高于70%。推動鐵路場站向重點港口、樞紐機場、產業集聚區、大宗物資主產區延伸。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強化用地用海、驗收投運、運力調配、鐵路運價等措施保障。(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交通運輸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
全面實施輕型車和重型車國6b排放標準。各地分年度制定老舊汽車淘汰實施計劃,基本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汽車。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2025年力爭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30%以上。以公共領域用車為重點推進新能源化,全省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燒技術的燃氣貨車。在火電、鋼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加快充電設施建設,力爭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于90%。(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工信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新生產貨車監督抽查,實現系族全覆蓋。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強化入戶檢查。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和機動車排放召回制度,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管執法。(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
全面實施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因地制宜加快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港口、機場,以及火電、鋼鐵、煤炭、焦化、建材、礦山等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勵新增或更新的3噸以下叉車基本實現新能源化。推動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船舶,提高岸電使用率。大力推動老舊鐵路機車淘汰,鼓勵鐵路站場及煤炭、鋼鐵、冶金等行業推廣新能源鐵路裝備。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 “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福州機場、廈門機場等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發改委、工信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農業農村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福建監管局、民航廈門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全面保障成品油質量
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將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對發現的線索進行溯源,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六)推進揚塵污染精細化治理
鼓勵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當地監管平臺;重點區域道路、水務等長距離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35%;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80%左右,縣城達70%左右。對城市公共區域、城區在建工程、拆除工程、長期未開發的建設裸地進行排查建檔并采取防塵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
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采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應急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
提高秸稈還田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化能力,提高離田效能。到2025年主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各地要結合實際對秸稈禁燒范圍等作出具體規定,進行精準劃分。秸稈禁燒區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開展秸稈焚燒重點時段專項巡查。(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發改委、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切實降低排放強度
(十九)加強VOCs全過程綜合治理
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存儲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頂罐罐頂氣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備新型高效浮盤與配件,選用“全接液高效浮盤+二次密封”結構。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鼓勵湄洲灣石化、古雷石化、江陰化工園區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應急廳、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
高質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鋼鐵冶煉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每小時35(含)—65蒸噸燃煤鍋爐和位于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內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質鍋爐原則上必須全面實現超低排放。(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發改委、工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確保工業企業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推進建陶、玻璃、石灰、有色、磚瓦等行業深度治理。全面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簡易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通過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實現轉型、升級、退出。推進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推進整合小型生物質鍋爐,積極引導城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含電力)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區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質鍋爐應配套污染治理設施,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質鍋爐參照燃煤鍋爐執行)。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工信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
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鼓勵福州、廈門、泉州等有條件的地市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在線監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加強排查整治,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各地要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推進大氣氨排放控制
推廣氮肥機械深施,科學施肥和減少化肥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推廣低蛋白日糧技術和畜禽養殖場氨氣等臭氣治理措施,鼓勵生豬、雞等圈舍封閉管理,支持糞污輸送、存儲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機制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二十三)深化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動機制
深化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在春末夏初、秋季等臭氧污染易發時段,利用走航監測、熱點網格、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段,開展PM2.5、VOCs等污染源追蹤與解析。以廈漳泉、環湄洲灣等為重點區域,根據預測預報結果,組織開展多地市污染天氣聯合應對。鼓勵相鄰市縣積極開展聯防聯控,推動聯合交叉執法。(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二十四)健全污染過程預警應急響應機制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建設,完善“區域—省級—市級”空氣質量預報體系,加強各級預報中心建設和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建設,進一步提升預報準確率。強化應急減排措施清單化管理。各地應統籌考慮重污染天氣、輕微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工作,形成管控企業清單,細化實化應急管控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加快開展鋼鐵、水泥、建陶等重點行業企業及鍋爐領域績效分級,嚴格審核把關A、B企業評定,根據分級結果實施污染天氣差異化管控;每年9月底前,近三年內仍有重污染天氣發生的地市,應按照國家要求完成應急減排措施清單制修訂工作。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位于同一區域的城市要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同步采取應急響應措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能力建設,嚴格執法監督
(二十五)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
完善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基本實現縣城全覆蓋,加強數據聯網共享。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先行建設鄉鎮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推動建設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站點。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完善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立體監測網絡,加密全省光化學組分網,重點城市開展顆粒物組分自動監測,設區市開展城市環境空氣降塵監測。加強省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建設。(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生態環境部門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強移動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積極推進建設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監控平臺。(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交通運輸廳、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
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提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備便攜式VOCs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石化、化工企業集中的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快配備紅外熱成像儀。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公安廳、司法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加強決策科技支撐
加快適用于中小型企業低濃度、大風量廢氣的高效治理技術,以及低溫脫硝、氨逃逸精準調控等技術和裝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研究分類型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徑。推進致臭物質識別、惡臭污染評估和溯源技術方法研究。到2025年,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完成排放清單編制。(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生態環境廳、發改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健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二十八)持續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研究啟動修訂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完善地方和國家標準體系有機銜接,推進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標準全覆蓋。鼓勵廈門等地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適時制(修)訂制鞋、紡織印染、合成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探索制定地方陶瓷、水泥等重點行業的排放標準及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建立健全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
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推進銷售電價改革。(省發改委負責)強化價格政策與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協同,綜合考慮能耗、環保績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省發改委牽頭,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對港口岸基供電實施支持性電價政策,推動降低岸電使用服務費。鼓勵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省發改委、交通運輸廳、生態環境廳、福建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根據中央部署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體系。(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
大力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加快發展氣候投融資。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完善環境信用評價與綠色金融聯動機制,發揮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的引導作用,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債券信用評級,提高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水平。(責任單位:人行福建分行、福建證監局、發改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省委金融辦、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落實各方責任,開展全民行動
(三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要切實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國家行動計劃和本方案工作任務要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實施方案。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調度評估。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落實任務分工,出臺政策時統籌考慮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需求。(責任單位:相關省直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二)強化監督考核
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和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給予激勵;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區,從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組織對大氣環境監管重點地區開展監督幫扶。(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三十三)加大信息公開
加強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和大氣環境治理信息公開力度,確保公眾暢通獲取大氣污染排放和大氣環境質量等各類環境信息。持續開展“大氣超級監測站”公眾開放日等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活動。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生態環境廳、人行福建分行、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四)促進公眾參與
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氣象日等節點,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舉措,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政府帶頭開展綠色采購,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中央、省屬企業帶頭引導綠色生產,推進治污減排。強化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信訪局、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來源:環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