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大量低效失效VOCs末端治理設施將升級改造!排查整治要求來了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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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對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明確以控制PM2.5指標為主線,突出以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協同減排為重點,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2023年11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全面開展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單,“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
由此可見,2024年集中進行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大量的低效失效末端治理設施將進行升級改造,這是重大政策利好,有助于行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方案》中所指治理設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藝不適用,去除效果較差、無穩定達標排放能力;治理裝備簡陋,必要配套設施未安裝,未形成穩定可靠的副產品和消納去向,建設質量低劣,關鍵組件達不到規范要求,自動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統功能缺失;治理設施操作運行低效,關鍵組件、關鍵參數未按相關技術規范或設計要求運行維護,管理臺賬記錄不全、不規范;為掩蓋超標排放等違法事實,不正常運維甚至干擾自動監測,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
《方案》中所明確的主要任務內容包括:圍繞現場檢查技術方法、脫硫脫硝除塵及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要求、監測監控排查整治要求等,對各城市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情況,組織由監測、行業和治理專家組成的獨立隊伍開展現場抽查,研究樹立正反面典型案例;對問題集中的行業和領域,制定專項整改方案,依法依規采取拆除取締、清潔能源替代及升級改造等方式,整治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督促排查問題逐一整改落實,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并開展現場抽查。
《方案》中所明確的主要任務完成時間: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簡稱重點區域)于2024年6月底前、其他地區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對于能立行立改的問題,各地要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對其他問題,重點區域力爭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區域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改。重點區域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央企于2024年7月底前、其他地區于2025年1月底前將企業排查和治理清單報送生態環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報送工作總結。
《方案》所明確的工作目標
全面開展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單,“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適用、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治理工藝;整治關鍵組件缺失、質量低劣、自動化水平低的治理設施;提升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水平及管理臺賬質量;健全監測監控體系,自動監測設備實現應裝盡裝,全面提升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數據質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氣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協同減排潛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確定的氮氧化物(NOx)和VOCs減排任務,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要求
一、有機廢氣收集系統排查整治要求
01
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有機廢氣是否 “應收盡收”,高、低濃度有機廢氣是否進行分質收集;檢查風管是否存在破損,連接處是否存在泄漏;檢查是否采用密閉性好的風閥,是否可以在控制系統中實現遠程控制,電信號反饋是否正確。對于采用排氣罩收集的,重點檢查風罩和開口風速是否滿足規范要求,采用風速儀等設備進行現場抽測。采用車間整體換風的,重點檢查車間的負壓收集和開口(孔)部位關閉情況及通排風系統設計合理性。
02
治理要求
有機廢氣收集管道應合理布局,減少軟管和法蘭連接;軟管連 接長度不宜過長,不應纏繞、彎折;廢氣收集管道無破損,不應存在感官可察覺泄漏,正壓管道應加強法蘭、軟管連接處的泄漏檢測。應急排口的閥門應處于常閉狀態,鼓勵采用自動閥門,并由控制中心進行開關操作,保存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電子記錄;應急閥門不宜采用密閉效果不好的蝶閥等。采用車間整體換風收集的,車間廠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保持封閉狀態,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 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 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鼓勵使用雙層門、自動門;涉VOCs環節的生產車間應保持微負壓,鼓勵安裝負壓計。
二、VOCs 治理工藝及裝備排查整治要求
01
排查檢查重點
分析VOCs治理工藝(含停產和檢維修情況下)、預處理措施、 處理能力是否與VOCs廢氣氣量、組分、排放特征等匹配。對治理設施進出口VOCs濃度進行監測,評估廢氣濃度、處理效率是否達標。檢查吸附裝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劑填充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存在廢氣不經過吸附劑的現象;檢查吸收裝置中吸收劑循環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02
治理要求
淘汰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 VOCs廢 氣采用單一水噴淋吸收及上述技術的組合工藝(除異味治理外)。 對于中高濃度有組織廢氣,根據廢氣中有機物的回收價值和處理費 用進行經濟核算,優先選用回收工藝。成分復雜、不具回收價值的, 應采用燃燒等銷毀工藝進行治理。鼓勵采取減風增濃等措施,減少廢氣產生量,提高廢氣污染物濃度。
采用燃燒工藝處理含鹵素有機廢氣時,應進行必要的預處理并 開展凈化后煙氣的二噁英自行監測。易反應、易聚合的有機物不宜采用吸附-脫附再生工藝。采用吸附工藝的,應對有機廢氣進行必要的降溫、除濕和除塵等預處理;根據廢氣處理量、污染物濃度以及吸附劑更換周期、動態吸附容量確定裝填量。治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應根據滿負荷運行、非正常工況等多種情況下的最大廢氣產生量確定。
三、VOCs 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
01
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治理設施是否同步運行;檢查是否設有非必要旁路,應急旁路是否有效管控;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體、過濾棉等治理設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換,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 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是否及時處置;現場根據風量、治理設施的有效作用體積測算有機廢氣在治理設施中的停留時間,是否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檢查燃燒設施的運行溫度是否在設計值范圍內,是 否具有助燃燃料的管道等。對于采用將有機廢氣引入高溫爐、窯進 行焚燒的,檢查有機廢氣是否作為燃料氣通過火嘴或助燃空氣引入火焰區,是否同步運行,是否存在旁路系統。檢查吸附設施吸附劑是否存在破損以及是否及時更換,吸附床是否存在積水、積灰、堵塞等現象。檢查冷凝溫度是否在設計值的范圍內,檢查一定時期內回收液體量的變化情況;檢查吸收循環泵是否正常開啟,吸收劑是否按時、足量更換。
02
治理要求
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 “先啟后停”,廢氣收集系統、處理設備等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可以立即停止的應停止運行,不能立即停止的應安裝備用治理設施。除安全考慮和特殊工藝要求外,禁止開啟稀釋口、稀釋風機。應取消非必要旁路,因保障安全生產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應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直燃式廢氣焚燒爐(TO)、蓄熱式熱力焚燒爐(RTO)、采用高 溫爐(窯)處理有機廢氣的,廢氣在燃燒裝置的停留時間不少于0.75s,正常運行時燃燒溫度不于 760℃; 催化燃燒爐(CO)和蓄熱式催化焚燒爐(RCO)等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 300℃。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設備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 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 3%的大氣污 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 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進入VOCs燃燒 (焚燒、氧化)設備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 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 以實測 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對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藝的,吸附劑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并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封閉保存;對于采用 吸附-脫附再生工藝的,應定期脫附,并進行回收或銷毀處理。定期 查看催化劑、蓄熱體壓差,對堵塞部件及時維護。采用冷凝工藝的,不凝尾氣的溫度應低于尾氣中污染物的液化溫度,對于油氣回收,冷凝溫度一般應控制在-75℃以下。采用吸收工藝的,吸收劑宜選擇低揮發性或者不揮發、對廢氣中有機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質。對于 VOCs 治理產生的廢吸附劑、廢催化劑、廢吸收劑等耗材,以及含 VOCs廢料、渣、液等,應密閉儲存,并及時清運處置;鼓勵儲存庫設置 VOCs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