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環境監測領域政策盤點
2024-06-19
0次
“環境治理,監測先行”,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近年來,在國家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引下,《“十四五”監測規劃》、《“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科技支撐碳達峰碳中和實施方案》、《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十四五”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創新專項規劃》等大批政策文件出臺,各級政府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投入,促使生態環境監測行業持續發展。
2023年這一年,在國家政策的驅動下,我國環境監測行業持續向好發展,市場規模及設備銷售規模一直延續增長態勢。環保在線整理了2023年國家及地方出臺的環境監測相關政策/法規/標準,供大家參考。如有遺漏,歡迎補充。
國家政策/標準
《方案》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國生態質量監測網絡,生態質量監督監測業務體系不斷完善,生態質量監督監測水平不斷提高,主動發現生態破壞問題的能力大幅提升,精準高效支撐生態保護監管。
2023年4月 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監測技術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試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河流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點位布設與監測頻次、監測方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評價方法等技術內容。本標準為首次發布,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2023年10月 生態環境部《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細則(試行)》
為加強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的前期研究和技術儲備,提高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制修訂質量和效率,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印發此《細則》。細則規定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的程序、內容、時限及其他要求,適用于預研究工作全過程的管理。
2023年11月 生態環境部等7部門《甲烷排放控制行動方案》
此方案是我國第一份全面、專門的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性文件,首次明確了到2030年我國重點領域甲烷排放控制目標,全面提出了加強甲烷監測核算報告和核查體系建設,加快推進能源、農業和廢物領域排放控制等八項重點任務,必將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與糧食安全的基礎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在控制甲烷排放上取得顯著成效。
針對甲烷泄漏逃逸性的排放特點,為了切實提升控排的數據基礎,《甲烷方案》將加強甲烷監測、核算、報告和核查體系建設作為首項重點任務,要求煤礦、油氣田、養殖場、垃圾填埋場以及污水處理廠等大型排放源將逐步實現定期數據報告,國家和省級區域甲烷排放數據也將實現常態化核算。
2023年12月 生態環境部《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等8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等8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8項標準的發布對支撐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服務大氣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碳監測評估試點、新污染物治理與履約監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包括:
一、《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 1327-2023)
二、《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水溶性離子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 1328-2023)
三、《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 1329-2023)
四、《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和氯化氫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HJ 1330-2023)
五、《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1-2023)
六、《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2-2023)
七、《水質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HJ 1333-2023)
八、《土壤和沉積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 測定 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HJ 1334-2023)
以上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2023年1月 生態環境部等6部門《“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計劃》提出到2025年,全國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通過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重點要求細化聲環境管理措施,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實施重點企業監管,加強監測、嚴格執法,強化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推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嚴格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執法,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協同聯動,構建社會共治良好局面。
2023年11月 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日前,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運輸部等26個部門聯合制定了《空氣質量改善行動計劃》,并于11月30日由國務院印發實施。這是國家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之后發布的第三個“大氣十條”。《計劃》提出到2025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控制在1%以內;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總量分別下降10%以上。
《計劃》指出要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結構,促進產業綠色發展。強化面源污染治理、多污染物減排,加強能力建設,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數據聯網共享。重點區域城市加強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重點區域、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較高的城市開展光化學監測。重點區域和其他PM2.5未達標城市繼續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加強大氣環境監測系列衛星、航空、地基等遙感能力建設。
省級(自治區)政策/法規
2023年12月《河南省噪聲污染源調查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文件將用于河南省噪聲污染源調查監測工作,幫助摸清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等噪聲染源的基本狀況,了解噪聲產生、排放和治理的總體情況,建立健全噪聲污染源調查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為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礎。
2023年12月《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環境和大氣環境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排污許可證載明有自動監測要求的排污單位。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3年11月《重慶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數據管理、數據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對于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各區縣應當結合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自動監測規范等有關規定,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自動監測點位、指標和聯網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單位按要求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
2023年10月《遼寧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辦法》
文件適用于對遼寧省內依照法律規定施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辦法所稱的自行監測,是指排污單位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標準規范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排污單位開展的自行監測應包括其所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及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其他自行監測內容。主要包含類別: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大氣污染物(包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監測、廠界噪聲監測、周邊環境質量監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類監測。
2023年10月《河北省鋼鐵、焦化行業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連續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本文件規定了河北省鋼鐵、焦化行業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技術性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